Article 18

Repealed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咨询、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要求信访工作机构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咨询服务;

(三)要求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回避;

(四)向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及结果;

(五)提出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复核或者举行听证的申请;

(六)要求对个人信息以及隐私保密;

(七)要求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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