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信访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国家机关交办、有关国家机关转送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交办、转送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五)指导本地区、本系统信访工作;

(六)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提出完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向信访人提供有关信访事项的咨询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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