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

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或者程序存在明显错误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改进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指派信访督查专员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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