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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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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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ember 2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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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1日甘肃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30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2015年11月27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Chapter 2审查和批准
预算草案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并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全部编制完毕。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政府性基金已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不再安排或者减少安排。政府性基金和一般公共预算均安排支出的,应当将政府性基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政府性基金项目中结转较多的资金,应当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
对能够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编入一般公共预算。
一般债务收支应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收支应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应当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各级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偿还责任,市县政府举借的债务,省级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除预算法规定外,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提交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涉及预算收支的重要财政政策措施;
(三)财力来源及构成情况;
(四)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和对下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预算安排使用和偿还情况;
(七)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关说明。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
(二)预算的编制是否真实、完整;
(三)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是否适当;
(四)财政政策和工作措施是否可行;
(五)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接到初步审查意见,应当将处理情况反馈同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上一年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情况的评价;
(四)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基本情况;
(五)对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的评价;
(六)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七)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查结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并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省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省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县级以上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经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市(州)、县(市、区)政府可以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向上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安排归还。临时救助额度不得超过因短收引起的国家规定基本支出的不足部分。
Chapter 3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调整方案是否符合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调整的理由是否充分;
(三)调整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是否合理;
(四)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建议;
(五)对本级政府执行预算调整方案提出意见建议。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的范围和内容;
(三)收支平衡的情况。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一)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决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预算执行总体情况;
(四)重点支出完成情况;
(五)重大财政政策落实情况;
(六)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决算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况;
(二)对本级决算的总体评价;
(三)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决算提出建议;
(四)本级决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针对本级决算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上年度结转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资金结转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使用情况以及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决算,抄送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Chapter 5预算决算的监督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决议情况;
(二)预算决算批复情况;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情况;
(四)组织预算收入和安排预算支出情况;
(五)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六)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七)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八)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
(九)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
(十)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
(十一)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情况;
(十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十三)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十四)地方政府举借债务情况;
(十五)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十六)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十七)审计决定落实情况;
(十八)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一)有关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二)有关预算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的规范性文件;
(三)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
(四)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决算;
(五)按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六)应当报备案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同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日常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预算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审计查出问题较多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并接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可以要求审计查出问题较多的部门单独作整改情况报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法律责任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