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Repealed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每年第三季度应当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每季度应当向同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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