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对矿山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分配其上岗作业的,由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有一人,处以矿山企业三百元罚款,处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十元罚款;在岗作业人员中有百分之三十以上未接受教育、培训的,除处以罚款外,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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