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对矿山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分配其上岗作业的,由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有一人,处以矿山企业三百元罚款,处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五十元罚款;在岗作业人员中有百分之三十以上未接受教育、培训的,除处以罚款外,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