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至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三)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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