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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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的日常服务工作。
各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省军区政治部协助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
(一)听取省人大代表对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省人大代表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三)向省人大代表通报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听取省人大代表对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省人大代表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听取省人大代表对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六)听取和了解省人大代表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七)听取和了解省人大代表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八)了解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等方面的情况和困难,听取省人大代表对履职服务保障以及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在重点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可以邀请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省人大代表参加督办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组织、安排省人大代表进行集中视察或者在原选举单位所在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回原选举单位同当地的省人大代表一起进行视察。
省人大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省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代表的要求予以联系安排。被视察单位应当认真向代表汇报情况。
省人大代表在视察中了解、发现的问题,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也可以向所在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反映。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及时请假并说明情况。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及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和工作需要,协助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
省人大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者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切实做好交办,协助办理单位做好同代表的联系和征询意见等工作;了解、检查办理情况,督促办理单位认真、负责办理并按时答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