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Article 16In force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办理议案,在听取汇报、进行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参加,听取代表的意见。省人大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者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切实做好交办,协助办理单位做好同代表的联系和征询意见等工作;了解、检查办理情况,督促办理单位认真、负责办理并按时答复代表。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