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57 articles
(1988年12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
Chapter 1总则
地(市)、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Chapter 2劳动安全卫生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改善劳动条件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和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负责制定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五)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
(六)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七)负责伤亡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的统计分析与报告工作,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
(九)组织劳动安全卫生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安全卫生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
(二)在制定和审查技术改造计划时,必须把改善劳动条件作为重要内容,其重大项目应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长远规划;
(三)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四)组织、领导安全卫生检查活动;
(五)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伤亡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劳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
(一)组织实施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二)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四)对职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五)组织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活动,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六)应及时做好事故的统计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
(七)按国家规定执行职工休息、休假制度;
(八)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情况,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决议。
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必须用于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并专款专用。
(一)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提出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合理化建议;
(三)及时反映、处理事故隐患,积极参加伤亡事故的抢救工作;
(四)制止违章作业和拒绝接受违章指挥;
(五)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忽视和危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和控告;
(六)对用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或违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时,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解除劳动合同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劳动合同制工人时,劳动合同中必须有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Chapter 3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卫生检查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用人单位,对生产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除应进行日常的岗位巡回检查外,每年还应根据生产形势和季节特点,组织群众性的普遍检查。
Chapter 4劳动安全卫生保障
建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机械、电气设备的使用,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对输变电设备应进行经常性的巡回检查,保障其安全运行。
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验,防护性能失效的不得使用。
对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应积极治疗,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Chapter 5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自治区劳动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由国家劳动部门考核、任命和发证;地市级的劳动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任命和发证,并报国家劳动部门备案。
(一)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对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单位,发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
(四)对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及其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在事故原因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发生分歧时,提出结论性意见;
(六)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或发生事故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七)对安全监察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八)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试发证和年度审查。
(一)宣传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对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企业、事业单位有关生产计划、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
(四)随时进入所负责的单位进行现场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参加有关会议,调阅资料,了解情况。单位和个人应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责成有关单位立即处理或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六)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七)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Chapter 6法律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应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暂扣、吊销其操作证。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对发生的急性中毒或伤亡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的,以及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