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各级劳动安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改善劳动条件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和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负责制定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五)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

(六)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七)负责伤亡事故和职业中毒事故的统计分析与报告工作,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

(九)组织劳动安全卫生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安全卫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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