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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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30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4月22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总 则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接收和保管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
(二)收集和征集重要的城建档案;
(三)采用现代科技手段修补、完善、管理城建档案;
(四)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工作;
(五)监督和指导城建档案业务工作,培训业务人员;
(六)参加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七)组织和参与城建档案学术研究活动;
(八)宣传贯彻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九)其他涉及城建档案管理的工作。
报送、移交、接收
(一)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用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城市防洪工程、抗震工程、人防工程(机密级以上的工程除外)等建设工程档案;
(二)城市地下建(构)筑物以及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各类管线工程档案及地下管网普查、补测、补绘成果档案。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相关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报送工程档案的具体要求,并及时进行检查、指导。
(一)档案资料应当是原件。依照有关规定可以报送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复制件上应当注明原件的保存处,并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印章;
(二)建设工程文件、图纸签字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等不具耐久性的书写工具;
(三)档案资料应当真实、齐全、完整、字迹清楚、规格统一;
(四)建设工程竣工图图样清晰,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五)各种管线工程竣工图应当以竣工测量成果为依据。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将工程声像、电子档案一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预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预验收完毕。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补充、完善,并重新提请预验收。
未进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或者预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组织工程档案验收。
地下建(构)筑物、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测绘,形成竣工测绘成果,并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测绘成果。
保护、利用
城建档案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并及时更新。
(一)档案馆馆库选址、设计、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恒温、恒湿、防盗、防火、防虫、防磁、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必要设施;
(三)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采取光盘、磁盘及其他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和保护;
(四)电子档案的存放,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具备载体存放环境,同时进行异地备份;
(五)建立档案资料信息库、目录库,汇编档案综合信息。
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有损毁、涂改等行为。
法律责任
(一)逾期三个月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四)逾期九个月以上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一)未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的;
(二)未按照工程进度编制、收集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
(三)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
(一)损毁、丢失城建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城建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
(四)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城建档案损失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