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记入建设行为不良信用记录:

(一)未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的;

(二)未按照工程进度编制、收集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

(三)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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