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城建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城建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城建档案的;

(四)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城建档案损失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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