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受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下列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一)接收和保管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

(二)收集和征集重要的城建档案;

(三)采用现代科技手段修补、完善、管理城建档案;

(四)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工作;

(五)监督和指导城建档案业务工作,培训业务人员;

(六)参加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七)组织和参与城建档案学术研究活动;

(八)宣传贯彻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九)其他涉及城建档案管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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