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下列事项不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内容:

(一)依法为中央、省和本市的区国家机关专属职权范围的事项;

(二)依法为本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专属职权范围的事项;

(三)有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内部事务和公民个人事务的事项;

(四)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