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第五条有效下列事项不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内容:(一)依法为中央、省和本市的区国家机关专属职权范围的事项;(二)依法为本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专属职权范围的事项;(三)有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内部事务和公民个人事务的事项;(四)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