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是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且作出决议、决定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修改和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
(二)有关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三)有关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
(四)有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六)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七)有关保护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重大事项;
(八)宪法、法律规定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