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3, 2015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05年3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8年9月25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制定、修改和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
(二)有关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三)有关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
(四)有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六)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七)有关保护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重大事项;
(八)宪法、法律规定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
(一)依法为中央、省和本市的区国家机关专属职权范围的事项;
(二)依法为本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专属职权范围的事项;
(三)有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内部事务和公民个人事务的事项;
(四)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在常务委员会决定召开代表大会之日起至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拟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可以先将代表议案交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联络工作机构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提交议案的截止时间之前,将代表议案转交大会秘书处议案工作机构。
代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最好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代表提出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应当符合大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并且亲笔签名。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代表中提名,由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议案审查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及其与代表议案内容相关的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也可以邀请代表议案的领衔代表到会说明情况。
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应当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一)符合法定条件并且所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条件比较成熟的,决定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符合法定条件但在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决定交由有关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或者审查。
主席团关于代表议案的处理决定以及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代表大会会议。
各代表团审议代表议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提案代表应当到代表团听取意见;根据代表团或者提案代表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有关负责人介绍情况。
关于代表议案处理的审议结果报告或者审查意见报告应当包括代表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案代表意见的情况,以及对代表议案的处理意见。
对代表议案应当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认为应当由代表大会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的,建议列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的议程;
(二)认为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的,建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三)认为不宜列入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可以建议列入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或者相关工作计划。
有关委员会还可以采取邀请提案代表参加调研、座谈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经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有关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代表议案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有关委员会研究后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应当邀请提案代表列席;还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及其与代表议案内容相关的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的实施、完成情况,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实施方案及其实施、完成情况的报告,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提案代表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视察,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委托有关工作机构予以安排。
常务委员会应当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案的调查研究提供必要条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案的调查研究提供组织和联络等方面的服务。
本市行政、司法机关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的调查研究提供保障和咨询、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代表所在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议案的调查研究提供保障。
各代表团应当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为代表提出议案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