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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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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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ch 3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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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
(2007年5月31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一)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任命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应当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决定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二)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自治区副主席的个别任免。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上述任免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三)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
(四)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及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决定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批准任免自治区辖市、县(除市辖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自治区辖市、县(除市辖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自治区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自治区副主席中决定代理主席的人选,直到主席恢复工作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席为止。
(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直到院长恢复工作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院长为止。
(四)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的人选,直到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检察长为止,并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一)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的职务。
(二)根据自治区主席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自治区个别副主席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职务。
(三)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的职务。
(四)根据自治区辖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批准撤换自治区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五)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及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六)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要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担任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辞职人员必须递交书面辞职请求。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自治区主席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当在两个月内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选的建议,由主任会议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在两个月内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决定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自治区辖市、县(除市辖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在两个月内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任命自治区辖市、县(除市辖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
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重新任命;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免职。
提请任命案的材料,应当客观、全面写明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任职理由。提请批准任命的,须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
提请免职、撤职案的材料应当写明拟免职、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免职或者撤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提请批准辞职免职的,须附自治区辖市、县(除市辖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或者自治区辖市、县(除市辖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对拟任免人员情况需作补充说明的,有关机关应当补充说明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通过初步审查,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报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有关机关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并答复询问。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表决人事任免案前,提请人要求撤回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对该人事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撤职、撤换、接受或者批准辞职、推选或者决定代理人选,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采用逐人表决或者分项表决的方式进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时,采取对每一项人选合并表决的方式进行。同一职务同时有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下列人员不颁发任命书: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代理人员,补充任命人员,批准任命的人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