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和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的辞职请求,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自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要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担任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辞职人员必须递交书面辞职请求。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