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任命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应当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决定任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二)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自治区副主席的个别任免。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上述任免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三)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
(四)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及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决定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批准任免自治区辖市、县(除市辖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自治区辖市、县(除市辖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