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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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对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遵守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依照本条例执行。
财政、税务、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Chapter 2监察职责与管辖
(一)宣传、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女性劳动监察员。
(一)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二)从事劳动保障行政业务工作三年以上;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四)劳动监察专业培训考试合格。
劳动监察员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颁发。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场所,检查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劳动监察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查阅或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采用笔录、录音、照相、录像等方式取得证据;
(四)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的其他职权。
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证件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组织统一颁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同级工会中聘请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可以进入用人单位调查了解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
在中央和外省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其生产、经营和工作场所在本省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
尚未注册登记和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其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监察。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情况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请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
Chapter 3监察内容与方式
(一)招收、聘用劳动者情况;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订立、履行情况;
(三)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五)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七)遵守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规定情况;
(八)承办对外劳务合作、境外承包工程和组织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监察的其他事项。
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对同一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接待室,指定专人受理投诉举报。
Chapter 4监察程序
(一)有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劳动监察员应当向用人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通知书;
(二)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方法和法律、法规依据;
(三)询问或者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劳动监察员和被询问人或者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一)依法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已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的案件;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一)填写立案登记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笔录;
(三)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四)告知当事人已查证的事实和拟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新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复核;
(六)依法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七)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听取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
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系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承办案件的劳动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监察负责人决定,劳动监察负责人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无理阻挠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材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或者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一)依法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的;
(二)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泄露劳动监察秘密或者举报人情况的;
(四)收缴罚没的财物据为己有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