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劳动监察可以采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检查和案件专查等方式进行。

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外,对同一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