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理阻挠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劳动监察职权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材料的;

(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询问通知书或者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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