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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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3月1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第二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Chapter 2会议的召开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重要意见,会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有关的工作部门,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有关的工作部门转报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有关委员会。
Chapter 3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提议案人作出说明。
常务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或者办公厅,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
济南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地方性法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
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考查材料和任命理由;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应当到会作供职报告,回答询问,或者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理由。被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申辩意见。
罢免个别全国人大代表,依照选举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或者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有关地方性法规修改的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可以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会议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说明和初步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论证、修改,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向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修改说明。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织,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Chapter 4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工作报告,正职因故不能到会,可以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讨论同意后,由正职到会作报告;正职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接受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Chapter 5质询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继续质询并要求再作答复;对答复仍不满意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Chapter 6发言和表决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