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提议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或者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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