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本部门的工作报告。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作专题报告。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工作报告,正职因故不能到会,可以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
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当经省人民政府讨论同意后,由正职到会作报告;正职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接受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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