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