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在常务委员会开会五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需要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