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1, 2010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10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08年10月15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8月25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国家、省管理的水事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水资源管理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Chapter 2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控制开采地下水。
对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使用,应当依法严格管理。
严禁越层混采,防止交叉污染。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和水文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共享。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在河道、水库和渠道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之前,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一)营造和保护水源涵养林,禁止乱砍滥伐;
(二)禁止陡坡开荒,防止水土流失;
(三)植树、种草,绿化荒山、荒坡、荒滩、荒地;
(四)在城市建设中采取有利于无污染的地表水渗入地下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
Chapter 3取水许可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包括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引水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取水许可证的发放范围、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不得为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单位和个人装置的取水计量设施及其运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需要检修、更换计量设施的,应当在检修、更换前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取水量。
对拒不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取水数据的,按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每日运转二十四小时计算取水量。
用于地下工程施工降水的,降水结束后七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技术标准对施工降水井进行回填。
Chapter 4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征收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
Chapter 5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需要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计划用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分月用水计划。
(一)自建供水设施的;
(二)使用公共供水且月用水量达到200立方米以上的;
(三)经营性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等特殊用水的。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
已建项目未配套节水设施的,应当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对用水单耗高于用水定额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新增其用水指标。
凡月用水10000立方米以上的,每三年至少测试一次;10000立方米以下的,每五年至少测试一次。当其生产的产品结构和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半年内及时复测。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使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未采取可靠回灌措施进行回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疏干排水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