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使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未采取可靠回灌措施进行回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疏干排水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