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本市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需要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计划用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分月用水计划。

Local Regulations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