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Issuing authority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1, 2016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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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3年10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2016年7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法律和本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对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Chapter 2会议的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拟订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报主任会议审定。
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会议审议的议案以及说明、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常委会会议除外。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受邀请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根据需要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掌握有关情况,为审议议案、报告和其他事项作好充分准备。
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报告,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有关报告进行审议。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的召集人主持。分组名单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拟订,报常委会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联组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常委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通知提议案的机关、提案人、报告机关和有关部门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列席会议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通过常委会办事机构报告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列席。
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事机构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
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决定是否设置公民旁听席。
公民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邀请等形式旁听常委会会议。
Chapter 3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案。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作说明。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该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作说明。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常委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提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案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修正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附有修正草案。
常委会会议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后,应当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并印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Chapter 4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负责人应当到会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报告的实际情况,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并书面反馈报告机关;报告机关根据所提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后,于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事机构。
Chapter 5询问、质询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做好专题询问的前期准备工作。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有关工作计划和材料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专题询问的安排提前熟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做好询问准备。
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委会联组会议上进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对于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应询机关应当在专题询问的会议上回答。现场不能答复或者不能充分答复的,应当说明情况并于会后及时书面答复。
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应询机关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必要时,可以建议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由常委会作出决议。
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应询机关的整改落实情况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其继续整改并报送落实情况。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Chapter 6发言和表决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常委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对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事先未经过会议主持人同意超过规定发言时间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提示发言人结束发言。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人事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