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
(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受邀请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