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闭会后的七日内,由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