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专项工作报告,报告机关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并书面反馈报告机关;报告机关根据所提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后,于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事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