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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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1988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6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在会前印发相关代表或者者召开座谈会征求代表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本选举单位选出的省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检查、调查研究、代表小组活动等。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动情况,应当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云南人大》、《人大要情通报》、云南人大网站等形式向省人大代表通报。
对省人大代表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由省人大常委会安排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大代表作情况通报。
省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办理;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单位办理。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检查,督促承办单位提高办理质量,注重办理实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代表。
对省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应当重点督办。
省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行视察。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应当认真接待和处理省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信访中反映的重要问题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秘书长阅批后按程序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代表反馈。
(一)组织学习培训,交流代表履职经验;
(二)宣传代表履职的先进事迹;
(三)为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等活动提供服务;
(四)为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