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并重点联系在基层工作的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省内调查研究时,可以同当地的省人大代表座谈或者走访代表,听取意见。代表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收集,并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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