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为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一)组织学习培训,交流代表履职经验;

(二)宣传代表履职的先进事迹;

(三)为代表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研究等活动提供服务;

(四)为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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