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省人大常委会应当适时向省人大代表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动情况,应当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云南人大》、《人大要情通报》、云南人大网站等形式向省人大代表通报。

对省人大代表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由省人大常委会安排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大代表作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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