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省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办理;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单位办理。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检查,督促承办单位提高办理质量,注重办理实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代表。
对省人大代表提出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应当重点督办。
省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进行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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