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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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3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对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交易中心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在该中心内办公提供必要条件,使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交易中心是招标投标的服务和见证机构,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Chapter 2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公开招标;其他工程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特殊情况,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举行招标会议;
(五)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六)设有标底的应当编制标底;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举行开标会议;
(九)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签订承包发包合同。
(一)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具备熟悉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组织建设工程招标事宜。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一)综合说明书。包括建设单位名称、计划批准文件、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资金到位情况、工程类别、工程概况、工程现场条件;
(二)招标内容及范围,必要的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工期要求及奖罚措施; (四)工程造价编制依据、投标书的编制要求、设计变更和政策性调整的造价处理办法及评标、定标原则;
(五)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
(六)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日程安排,评标的方法、投标书送达地点和截止日期及联系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七)现场踏勘、解答招标文件及图纸交底的时间、地点;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调整要求,拒签合同的赔偿金计算方法;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按国家和省、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方面的规定,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价格;
(二)标底价格应当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超过总概算的应经原批准投资单位同意;
(三)标底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四)标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材料消耗量等主要内容;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标底的编制过程中,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在开标前应当送达市交易中心密封(封口处贴密封条加盖公章)保存,任何人不得泄露。
Chapter 3投标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二)项目经理资格条件;
(三)企业财务状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企业资历及近两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编制施工投标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
(二)总报价书;
(三)工程预算书和主要材料分析单;
(四)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
(五)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的,应在投标书中注明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更正、补充文件送交易中心封存。
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Chapter 4开标、评标和中标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国家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一)逾期送达投标书的;
(二)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四)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五)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七)投标人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项目有两个以上报价的;
(八)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在招标、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三)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了备案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按照投标保证金两倍金额赔偿中标人。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属总承包、施工和设备供应的,处以发包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属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的,处以收费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