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保证金。保证金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交纳,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招标人应当于确定中标单位后七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已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当于签订合同后七日内退还。

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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