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2, 2009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09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09年2月26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发展和改革、经济、商务、农牧、财政、人事、工商、公安、海关、教育、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的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
鼓励学校开展专利知识和专利保护的教育,创造条件,开设专利知识课程。
Chapter 2专利促进
专利扶持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专利事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
专利扶持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政府采购的专利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专利技术研发机构、高等院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一) 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低于三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奖金不低于一千元,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低于五百元;
(二)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专利的,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税后利润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税后利润提取不低于百分之零点五,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
(三)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自收到转让、许可收益之日起三个月内,从该收益税后部分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 以专利权作价入股的,至少将该专利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的股份,或者将该股份折价给付发明人、设计人。
前款规定的奖金、报酬和提取的股份,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Chapter 3专利保护
(一)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
(二) 假冒他人专利;
(三)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一)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
(二) 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的;
(三) 合作或者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
(四) 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或者工作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
(五) 订立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合同涉及发明创造的。
因调动、辞职、退职、退休等原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原单位的人员,在离职离岗前,应当向原单位归还已经完成或者尚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实验材料、试验记录、样品样机以及其他尚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一) 侵犯专利权的纠纷;
(二)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三)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专利而未支付费用的纠纷。
对前款第(五)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授予之后提出。
(一) 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 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 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的事实、理由;
(四) 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五) 当事人未就该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 属于制造侵权专利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或者拆解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或者模具,并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二) 属于侵权使用专利方法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销毁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或者模具,并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三) 属于销售侵权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获得侵权专利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四) 对许诺销售侵权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消除影响,并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五) 对进口专利侵权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专利侵权产品,并且已经进入本市的,责令其不得销售、使用该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六) 对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行为。
采取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措施不能制止侵权行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销毁或者拆解侵权产品。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立案。
(一)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 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 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 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举办者发现专利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