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