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开展专利发明创造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就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费用、专利年费、利益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

(一)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

(二) 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的;

(三) 合作或者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

(四) 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或者工作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

(五) 订立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合同涉及发明创造的。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