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和报酬:
(一) 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低于三千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奖金不低于一千元,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不低于五百元;
(二)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专利的,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税后利润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税后利润提取不低于百分之零点五,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
(三)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自收到转让、许可收益之日起三个月内,从该收益税后部分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 以专利权作价入股的,至少将该专利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的股份,或者将该股份折价给付发明人、设计人。
前款规定的奖金、报酬和提取的股份,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