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电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划定重要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对重要公共电信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公共电信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及设施产权人应当设立保护标志,设置围墙或者栅栏等防护设施,公布联系电话;公共电信基础设施保护标志和防护设施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